上小学一年级的女儿在上体育课时,由于没有老师看管,从滑梯上摔下将手臂摔伤,而校方认为自己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没有过错,这着实让周先生气愤,于是他将女儿就读的学校和保险公司都告上法庭,索要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2万多元以及女儿今后的康复治疗和后续治疗费。一审法院判学生承担30%的损失,学校承担70%的损失。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该案昨日在深圳中院开庭二审。
女童体育课摔成10级伤残
2006年的6月5日对于周先生来说是揪心的一天,就在这天,上小学一年级的女儿在学校玩游戏过程中被摔伤右臂,造成十级伤残。周先生说,事发时女儿正在上体育课,老师将学生分成两组玩追逐游戏,一组被安排在羽毛球馆内玩,另一组被安排在羽毛球馆外玩滑梯,玩滑梯的这组没有老师看管,而其女儿便被安排在这组。
周先生的女儿回忆称,当时在玩一追逐游戏,追的同学把其他人赶上滑梯,而滑梯上的同学挤在一起,其就被挤下了滑梯,摔伤右臂。当时体育老师不知道其发生了意外,是同学把班主任喊过来,送她去医院的。经确诊,周先生的女儿为右尺桡骨骨折,先后进行了3次手术,而现在还正准备接受第四次手术。后经鉴定,她属于十级伤残。
在治疗告一段落后,周先生与学生就女儿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只能在部分项目上给予50%的经济补偿。而学校则认为校方在此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认为校方在逃避责任,周先生便将学校和保险公司都告上法庭,希望他们赔偿其女儿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1970.62元,并且还要继续承担女儿康复治疗和后续治疗费。
二审庭上未达成调解
该案在罗湖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周先生的女儿作为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有管理、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周先生女儿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中受到伤害,学校不能证明其提供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鉴于事故的发生存在突发性的特点,且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是正常的教学安排,故作为其女儿法定代理人的周先生也应承担因此造成的风险。
罗湖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周先生方自行承担30%的损失,学校承担70%的损失,即学校赔偿42028.42元。而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深圳市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可由学校向保险公司另案主张。
对于该判决结果,双方都不服,均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在昨日二审庭上,周先生方的代理律师认为,在只有1个体育老师的情况下,把学生分为2组,其中一组脱离了老师的视线范围,老师不能照顾到学生的安全,从而导致了意外的发生,所以学校有过错,应该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损失。周先生也表示,这种追逐游戏对于7岁小孩来说,是一种对抗性游戏,但学校却让学生在滑梯上玩这种游戏最终导致意外。
校方称,周先生女儿上体育课时是发生意外导致受伤,体育课本身包含必然的危险因素,是无法避免的。把学生分组也是正常的教学活动,不可能按照分组的数量来配备老师。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庭上未达成调解意见,法官宣布此案将会择期宣判。
编辑:吴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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