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者都不是正式人员
据悉,在“开封指导漯河工作”事件中,开封市副市长并没有参加文章中提到的会议,其本人对发表的文章并不知情。据说,这篇文章是由开封市消防支队一名外聘的文职人员从网上抄袭而来,并署上其主管领导“刘某某”的名字发表的。
而在“邯郸学步”事件中,《邯郸日报》的解释是区委宣传部的署名文章如果有盖章,他们就会原文刊登。
记者采访了事件“主角”———邯郸市丛台区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某某。他称,《邯郸日报》的那篇文章看似署名文章,实是形象广告。当时由于自己忙,就让宣传部的一个实习生代写,自己没有仔细审阅就让报纸刊登了,没想到该实习生却抄袭青岛市市南区的文章。“怪我们把关不严,工作不细心,我们已经辞退了该实习生,区里领导也对我进行了批评,还没出来最后的处理意见。”
青岛大学的有关专家认为,表面看来,两处闹剧都是非正式人员惹的祸,但根源却在于领导。“实习生是还没正式上岗的工作人员,实习生的分管领导、指导人员怎能不把关就让实习生在公开场合发表书面言论?领导连自己的署名文章都不把关,可见该地区管理的混乱和工作态度的敷衍随意”。
“反正是正面宣传,互相借鉴着吹呗。”有关专家认为,很多党政部门的人员都抱有这种观念,存在“天下文章一大抄”的心态,在便捷的互联网时代,抄袭就成了很多不负责任的人的经常行为。
法律难对抄袭行为说“不”
法律应如何对待这些抄袭行为呢?
针对“邯郸学步”事件,德衡律师集团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官司的律师王隽认为:第一,“首善之区”以及其特征如果是市南区官方文件的内容,那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第二,“首善之区”以及其特征如果不是市南区政府的官方文件,属于区委书记的发言,记者只是单纯的报道,该发言属于区委书记本人的口头作品,应当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假如丛台区宣传部副部长的言词不能证明是其独创,则侵犯区委书记的著作权。第三,“首善之区”以及其特征如果是记者对区委书记的发言进行的整理、加工,对其内容进行了提炼与升华,则这种报道已具备作品的条件,对此该记者应享有著作权。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很多人抄袭的都属于游离于著作权法之外的官方文件,被抄袭者看到自己的创新心血被别人抄袭却无能为力。”青岛大学的专家认为。
“政府文件、领导个人、记者记录三者往往融合在一起,很难明晰区分开来,这给举证带来了难题。”相关专家认为。
另外,记者也了解到,很多抄袭单位和被抄袭单位往往都相识,例如邯郸市丛台区区委宣传部与青岛市市南区区委宣传部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结成了友好宣传部,最近丛台区打算带团再到市南区学习“首善之区”的做法。“在这种情况下,被抄袭单位往往不愿为这事‘撕破脸皮’。”专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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