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女生“卖淫”案:当事人父母称后悔做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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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小学生‘卖淫’案”

  6月2日,《小学女生“卖淫”案调查》引全国关注。

  《云南信息报》报道,两名均为小学六年级学生的亲姐妹,3月16日晚,在自家门口被昆明王家桥派出所警务人员制服,以涉嫌“卖淫”为由带回派出所,同时被带走的还有其父母和叔叔普恩富。

  被抓过程中,两姐妹多处软组织受伤,刘仕华和普恩富也受伤,其中普肋骨骨折。因“卖淫证据不足”,17日他们被集体释放。事后,昆明法医院诊断证明,两女孩处女膜完整。而此事件,使两名小姐妹背负了“卖淫女”的名声而辍学。

  该报道引起全国媒体关注,诸多媒体蜂拥至云南。

  6月2日下午,4名当事民警被暂停执行职务。

  昆明市公安局通报称,已成立事件调查组,初步查明,3月16日晚,五华分局王家桥派出所得到线索,对王某某、刘氏姐妹涉嫌卖淫嫖娼进行调查。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不配合民警,发生了肢体冲突。因无足够证据证明刘氏姐妹有卖淫行为,派出所未立案。

  通报称已对当事派出所所长、刑侦中队长和4名当事民警暂停执行职务。五华区检察院已介入调查。

  6月4日,昆明市公安局向媒体通报,确认存在粗暴执法等问题。

  通报称,公安机关在处置“小学女生‘卖淫’”事件中,存在着执法简单、粗暴等问题,引发与当事人的冲突。为此,公安机关将组织专门班子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

  6月6日,云南宣传部门称刘家有造假行为。检方要求两女孩重做鉴定。

  6日晚,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对媒体称,刘氏家属与相关媒体存在造假行为,正进一步调查。而刘仕华一家的律师向媒体透露,检察院要求给刘氏姐妹再次做处女膜鉴定。

  6月9日,云南省检察院与公安联合通报,“小学生‘卖淫’案”系刘仕华等一手策划。

  通报称,已查明,2008年10月,刘仕华、张安芬唆使刘仕华大女儿“陈艳”(化名)卖淫,从中牟利,并将居住的出租房作为陈的卖淫场所。3月16日晚,刘仕华发现有巡防人员后,与在屋里的朋友普恩富商议,决定让“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某某互换衣服,然后由刘某某冒充“陈艳”送王某某出门。“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逃避查处。”

  之后,他们又让刘某某顶替做检查,得出“处女膜完整”的结论,导致媒体做出不实报道……刘仕华、张安芬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对刘仕华刑事拘留,对张安芬取保候审。

  人物档案

  刘仕华

  36岁,贵州毕节市人,云南“小学生‘卖淫’案”中女生的父亲。

  曾因抢劫、盗窃被判刑9年,出狱后打工为生,租住在昆明王家桥一带。今年3月16日,家中两个小女儿被疑“卖淫”,事发后,刘向各方投诉,并向媒体提供各种“证据”。后经警方调查,刘制造了假证据和隐瞒事实,欺骗媒体,从而造成了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

  张安芬

  35岁,云南省昭通市人。与刘仕华长期同居,并生有两个孩子。

  3月16日晚,为不让巡防队员抓到刘仕华有卖淫史的大女儿陈艳,张安芬让她与自己的大女儿刘芳换装,躲在家里,事后又带刘莉顶替刘芳做“处女”鉴定。

编辑:蔡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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